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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积分:432 billshen       发短信      打招呼
来  自: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头  衔:  新生摇精               活力值513    魅力值-43    文采值-38
发帖时间:2008-4-12 21:08:36     发帖IP: 122.96.63.*
楼主
 
 
 
近期,有人在此论坛里发表了一些对我进行人身攻击 的帖子,在这里,我正式通知摇篮客服:立刻删除对我进行人身攻击的帖子,如果至2008年4月14日中午12点止,摇篮客服仍然没有采取行动的话,我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天苍苍,野茫茫,新冢映残阳。三岁饿死太平世,向谁问荒唐? 
六月里,透心凉,望月更神伤。纵念人生终一死,犹难解愁肠!
 

http://www.lisiyi.info/

思怡中国贫困家庭儿童救助网


总积分:4234 摇篮客服       发短信      打招呼
来  自: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头  衔:  百天摇精               活力值846    魅力值45    文采值175
发帖时间:2008-4-12 21:33:07     发帖IP: 222.35.154.*
2楼
 
 
 

您好:

      请您提供一下相关帖子的链接地址,待周一上班后我会及时把您的问题反馈给相关工作人员。感谢您的支持!

     

总积分:432 billshen       发短信      打招呼
来  自: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头  衔:  新生摇精               活力值513    魅力值-43    文采值-38
发帖时间:2008-4-13 0:35:19     发帖IP: 122.96.63.*
3楼
 
 
 

证据如下:

一、有对我实施人身攻击的帖子链接:

http://bbs.yaolan.com/thread_50097967_2.aspx

二、对我实施人身攻击的帖子内容:

 

tyf810101        发短信      打招呼 
来  自:   
头  衔:  满月摇精               活力值831    魅力值89    文采值99 
发帖时间:2008-4-11 17:38:21     发帖IP: 58.210.171.*
64楼
 
 
 

 

 

你这无耻之徒,对我的孩子进行言语攻击。

你果真不是男人,连太监都算不上。

你算个什么东西,如果让我查出来你是谁,我让你不得好死。

 


总积分:1585
tyf810101        发短信      打招呼 
来  自:   
头  衔:  满月摇精               活力值831    魅力值89    文采值99 
发帖时间:2008-4-11 17:39:06     发帖IP: 58.210.171.*
65楼
 
 
 

 

 
以下是引用billshen在17:30:19的发言:
呵呵,苏州的****,不错!希望可以少吃点汤圆,免得以后长大了拼命减肥!

你对我的孩子进行言语攻击

你真的不是一个男人,你不能算是人.祝愿你早去地狱永世不得超生.

 

xyrachel        发短信      打招呼 
来  自: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头  衔:  新生摇精               活力值221    魅力值100    文采值100 
发帖时间:2008-4-12 18:06:34     发帖IP: 124.78.103.*
87楼
 
 
 

 

 
我管你保不保存,我就说你不是个人!

 

三、爱心摇篮版块版主愿天下孩子都幸福给我的留言:

你觉得那句话是对你的人身攻击,请将链接给我!

并将里面谁发言、说了什么都书面写给我,我统一删除! 但是如果你不能接受我的建议-及时向tyf道歉,我也正式通知你,周二我会删除所有你的帖子!而且会向摇篮申请封掉你的ID!为了爱心摇篮的纯洁,我必须这样做!希望你有心理准备! 我给你的时间也是至2008年4月14日中午12点止。 如果你是一个真正做救助的人,请主动离开爱心摇篮吧!

 

我现在正式通知摇篮网:

相关页面我已经请律师予以公证保存,至2008年4月14日中午12时止,出现下面三个情况之一,我会将摇篮网以及相关注册用户告上法庭。

1、对我有人身攻击的帖子没有被删除

2、我的所有帖子被删除

3、我的摇篮网ID被封

 

谢谢!

     

天苍苍,野茫茫,新冢映残阳。三岁饿死太平世,向谁问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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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  衔:  新生摇精               活力值513    魅力值-43    文采值-38
发帖时间:2008-4-13 1:10:33     发帖IP: 122.96.63.*
4楼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天苍苍,野茫茫,新冢映残阳。三岁饿死太平世,向谁问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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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自: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头  衔:  新生摇精               活力值513    魅力值-43    文采值-38
发帖时间:2008-4-13 1:12:18     发帖IP: 122.96.63.*
5楼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0年10月26日20:24 新华网

  (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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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08-4-13 1:17:49     发帖IP: 122.96.63.*
6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天苍苍,野茫茫,新冢映残阳。三岁饿死太平世,向谁问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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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积分:4234 摇篮客服       发短信      打招呼
来  自: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头  衔:  百天摇精               活力值846    魅力值45    文采值175
发帖时间:2008-4-14 10:55:13     发帖IP: 220.231.53.*
7楼
 
 
 

您好:

       感谢您关注摇篮网,关于您所指的人身攻击的回复已删除,请您查看。也希望您在以后的使用中只发和版面相关的内容,为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

     

总积分:432 billshen       发短信      打招呼
来  自: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头  衔:  新生摇精               活力值513    魅力值-43    文采值-38
发帖时间:2008-4-14 12:54:27     发帖IP: 218.94.77.*
8楼
 
 
 
谢谢摇篮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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